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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当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 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债权人必须向法院就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有法院作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对此,(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则该合同将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经交付财产,则根据是有偿、无偿或低价处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虑是否撤销该行为并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在原物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价款,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就不应被撤销,而只能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讨债知识的介绍,追债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你有一些难以要回的债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相信结果一定会令你满意的。

  西青区位于天津市西南部,东与红桥区、南开区、河西区及津南区毗邻,东南与大港相连,南靠独流减河与静海县隔河相望,西与武清区和河北省霸州接壤,北依子牙河,与北辰区交界。地处北纬38°51’至39°51’,东经116°51’至117°20’。南北长48公里,东西宽11公里,全区总面积570.8平方公里。西青区自然形成西高东低的地势,地面高程渐次在海拔5.0-3.0米之间,洼地为2.0米。境内有大清河,子牙河于西南部的第六埠汇入东淀;中亭河串流东淀北侧,到西河闸与西河汇流。汇入东淀的河水由下口的独流减河进洪河闸及西河闸分泄。

  西青区地处中国沿海开放前沿的环渤海经济圈内,依托中国四大城市之一的天津,毗邻北京,交通便捷,四通八达,境内有京福、津淄、津港、津同、外环线等十一条公路干线,纵横交错,贯通全国各地。经外环线可达30公里处的天津新港(中国北方最大的贸易港)和15公里的天津机场,驱车十几分钟就可进入天津市区,经京塘高速公路可直达120公里处的中国首都北京。

  西青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行季风气候区。其特点是干湿季节分明,寒暑交替明显,冬季受西伯利亚性气团影响,寒冷、干燥;春季少雨、多风、干燥、气温变化明显;夏季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和西南来的不暖湿气流影响,闷热、降水集中;秋季受高压控制,天气晴爽。全年平均气温11.6℃,全年无霜期203天,年际变化不大。全年日照总量2810.4小时。自然降水总量586.1毫米,其中夏季443.2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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